監看員工MSN,需經得員工同意,以免爭議

POLO 於 2010/1/18 發表

企業為防止勞工透過網路洩漏商業機密,對於網路資源之使用,通常有所限制與管制,最直接方式是從源頭對即時通訊軟體設限,或於工作規則中明文禁止,但如果欲監控員工之MSN、電子郵件等,需經過勞方事先同意,以避免衍生勞資爭議,如未事先經得勞方同意而監看其通訊紀錄或電子郵件,嚴重者可能涉及觸犯妨害秘密罪,因已侵犯勞工隱私權,勞工可向法院請求除去侵害。


臺北縣政府勞工局亦呼籲勞方避免於上班時間,處理私人事務、收發私人郵件或未經公司同意而將公司保密資料對外傳輸,除可防止個人重要資料外洩之外,亦可防止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5款規定,主張勞工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、營業上之秘密或同法第4款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而終止契約。勞工如有工作權之相關爭議,可向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,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,申請表格可至勞工局網頁下載(http://www.labor.tpc.gov.tw)。臺北縣政府勞工局亦提供免費義務律師法律諮詢,預約電話為(02)2965-3900。

 


資料詳洽:勞資關係科 王曉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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